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潍坊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6/3/19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8958 复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贯彻实施潍坊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加强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圆满完成试点任务,特建立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市农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林业局、市海渔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农业银行潍坊分行、市农信联社,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进行试点工作的协调调度。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四)联席会议根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的意见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定重大工作事项。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结束后,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上报市政府。

  (五)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事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政策措施,组织联合督导检查,指导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搞好风险防控,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的日常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单位的工作措施,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三、联席会议成员职责

  (七)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局、市供销合作社牵头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等工作;定期通报相关政策和试点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指导县市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经过引导规范、达到试点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资格认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培训。

  (八)市农业局:会同市金融办、市供销合作社牵头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等工作;抓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指导经管站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组织筛选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试点;搞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知识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规范本系统农村各类信用合作组织和信用互助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承担本系统未纳入试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本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

  (九)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金融办、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等工作;抓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试点,搞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知识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负责规范本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承担全市各级未纳入试点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本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农民利益。

  (十)市林业局、市海渔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烟草专卖局:抓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制定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计划,组织筛选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试点,搞好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知识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十一)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制定完善市级政府扶持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考核奖励,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市工商局: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搞好合作社社员的资格认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十三)市公安局:及时分析研判试点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情况,指导、协调县市区公安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督办重大涉嫌非法集资和变相吸储等犯罪案件。

  (十四)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加强对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信服务,牵头进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时对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给予“窗口指导”。

  (十五)潍坊银监分局:引导、支持托管银行为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提供高效、便利、创新的金融服务。

  (十六)农业银行潍坊分行、市农信联社: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托管银行工作更好服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6号)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四、其他

  (十七)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通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十八)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地方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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