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关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6/2/6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61494 复制

 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根据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2年,有关乡镇(涉农街道)率先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试点;2013年,各乡镇(涉农街道)都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争取全市达到100家以上;2014年,在试点成功基础上全面推广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农村资金互助体系。

  二、工作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会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自我服务组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应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要求,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思路。具体原则为:

  (一)坚持为农性。以合作社的社员为主要成员,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内部经营、风险自担;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会员制。成为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吸纳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互助会会员内进行。禁止农村资金互助会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四)坚持规范性。农村资金互助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到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农村资金互助会安全稳健运行。

  (五)实行二次分配。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当年积累在弥补历年损失后,按照会员入会资金、缴纳互助金的积数比例等约定方式向会员进行二次分配返还。

  三、设立条件

  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合作社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划、合作组织名称+资金互助会依次组成。如:××县(市、区)××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或××县(市、区)××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具体条件如下:

  (一)会员应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不得吸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公务员等入会。

  (二)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出资额。农村资金互助会筹资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会会员的入会资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会。单个会员入会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县(市、区)农合联批准,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三)农村资金互助会章程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要求;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会要积极开展保险互助服务。

  四、设立程序

  (一)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由合作社注册地乡镇农合联牵头确定10名以上符合会员条件的发起人,并在其中选择5名代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会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承担筹建申请人职责,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原则上筹建工作小组以合作社班子成员为主。

  (二)设立农村资金互助会实行核准制。符合设立条件的发起人在农合联指导下,将拟定的筹建材料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农合联组织核准,报市相应单位备案。

  (三)召开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参与的成立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资金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五、运作管理

  (一)资金用途。互助资金必须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于上学、治病等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不得把借款转借他人。

  (二)借款额度。农村资金互助会对单一会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5%,对前十大户发放的互助金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50%。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90%。借款占用费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终止解散。互助会运转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违反互助会组建的基本原则;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15%(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及以上的借款);财务管理混乱。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县(市、区)核准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农合联组织)应当予以终止解散。

  (四)清算程序。核准单位同意终止解散后,由核准单位会同乡镇(街道)联合组成清算小组,对该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按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员工工资、抵偿债务、退还会员入会资金的先后顺序予以清偿。

  六、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新事物,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积极扶持,稳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会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农合联组织牵头实施,地方金融部门监管。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地方金融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办会方针,按照制度先行、示范引路、分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引导,审慎发展。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实施具体的财务制度、监管办法和考核评价制度。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合作社开户的金融机构要协助农村资金互助会设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努力推进其改革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各级农合联成立信用部,指导帮助农村资金互助会健全制度、培训业务、增资扩股、担保融资、分配利益、调剂资金、防范风险等。各涉农金融机构要与农村资金互助会建立资金对接机制,给予存贷款利率优惠,帮助解决资金量不足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会开办设立、业务拓展、风险防范等环节,要予以资金支持。农村资金互助会列为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扶持单位。对业绩突出的农村资金互助会,要予以表彰奖励。




政策法规
  •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做好“三农”工作2020-01-02
  • 《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号)2018-06-05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02-21
  •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19-02-20
  •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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