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6/2/4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8449 复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缓解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矛盾,推动和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以下简称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互助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要意义

  资金互助会是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供销合作社为基础,吸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共同参与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合法合规筹集和调剂会员的闲余资金,提高互助合作水平,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3号)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积极做好新形势下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有利于解决农民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提升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对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资金互助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资金互助会要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钱账分离”要求,做到风险可控、运作规范,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资金互助会以服务会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其互助性、公益性,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民主管理。资金互助会坚持合作制原则,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民办、民管、民享,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风险自担。

  (三)坚持封闭运作。资金互助会以入会会员为服务对象,吸纳和发放互助金仅限于资金互助会会员,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钱账分离原则,就近选择宁波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托管银行,向会员吸纳和发放的互助金应通过托管银行进行结算管理。

  (四)坚持规范管理。资金互助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完善制度,严控风险,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调查论证、担保、发放和收回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三、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方法步骤

  由市供销社、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互助会的设立、管理、监督、解散和清算等相关内容。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建办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步骤如下:

  (一)严格执行设立条件,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参与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条件。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有10名以上符合会员条件的发起人,并在其中选择5名具有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声望、明确承诺作为筹建发起人的代表,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同时作为资金互助会的筹建申请人。

  (二)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在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农办、农业局、民政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资金互助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等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拟定筹建工作方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组织架构、资本设置、股金认购、人员及运行机制等事项做出规定和安排。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互助会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联合审查,规范注册登记。筹建工作小组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等相关申报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金融管理部门、农办、农业局、供销社联合审查同意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农村资金互助会进行法人登记,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

  (四)召开创立暨会员(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创立暨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筹备方案确定的原则和程序,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管理制度等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四、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是支农惠农的探索性工作,试点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办会方针,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各级供销社要会同金融管理、农业等部门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资金互助会,帮助其建立内部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互助会正常开展业务。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互助会的资金运行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合作托管银行要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和运行服务,做好开户存款、资金托管、审核把关、支付结算、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工作。要坚持审慎原则,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规模过度扩张,坚决防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违规违法经营,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对资金互助会的设立和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市本级在为农服务专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金互助会互助金发放的贴息和风险补偿;试点县(市)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在存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8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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