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6/2/3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58670 复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努力破解农户贷款抵押难、担保难等问题,推进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的金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普惠金融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一直以来,“三农”是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农村各类资产处置和变现难,农户风险担负能力不足,贷款缺乏有效抵押物和可靠担保方,使得普通农户、农村个体户、小微企业难以获得有力的信贷支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担保业务规模,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是破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互助担保组织为“三农”融资提供第三方担保,并利用村集体资产便于内部流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资产资源的盘活利用,是健全当前农村融资担保体系的重点领域,是对农村金融改革已有成果的巩固提升。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选择出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积极稳妥地开展好建设试点工作,发挥互助担保组织的功效,为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提供金融服务保障。
二、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性质与功能
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一般由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发起设立,本村村民自愿加入,其性质是为本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互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农村互助担保组织设立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各地可整合涉农扶持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村集体资金、农户资金等资金来源,通过多种模式共同建立基金池,提高互助担保组织的运作能力。要建立相应的理事会、资产评估小组和担保审批小组等管理机构,负责担保组织的日常运行,推进担保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组建及运作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工作,在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和组织保障方面提供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明确定位、积极参与、严格管理,同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相应支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村民自治和部门监管相结合原则。各行政村要坚持基层民主,尊重村民意愿,稳妥开展担保组织筹建工作,建立规范化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履行好互助担保组织的管理责任。担保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风险自负,同时接受合作的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三)坚持互助合作和风险分散相结合原则。互助担保组织坚持普惠性和合作性,通过村民互助合作解决贷款担保缺失问题。同时,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等权证为保障的反担保机制,并通过建立责任追偿制度等方式,实现风险分散。在风险处置上,合理划分合作银行、担保组织、借款村民之间的责任,建立多方责任共担机制。
(四)坚持信用为先和有限担保相结合原则。把信用评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根据村民(社员)的个人信用、资产状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抵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村民贷款额度进行严格把关,不简单以农户入会金额与担保贷款额度挂钩,不简单以担保基金总额与授信总额挂钩。担保总额一般不超过该村民合计信用额度,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10倍。
(五)坚持改革创新与有序推进相结合原则。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鼓励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在担保组织的组建和运作模式上进行探索、创新和完善。首批试点要选择经济基础较好、金融需求迫切、信用环境良好的行政村,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拓展农村市场过程中,要坚持有序、适度的原则,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切勿盲目授信、过度授信、重复授信,稳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要增强金融风险意识,落实审批和监管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维护农村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相关部门职责
金融办职责:作为辖区内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申请设立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担保组织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做好辖区担保组织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工作。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各金融机构与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开展业务合作。
银监部门职责:负责监督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风险防控,依法合规地开展与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合作。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政策,指导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为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职责:负责为农村担保互助组织提供政策、法规及反担保抵押物评估、登记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指导,协助农村担保互助组织和银行对反担保物进行依法处置。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负责指导合作的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制订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议事规则等;指导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开展业务,为加入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且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农户提供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并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互助担保组织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为合作的行政村农户提供优良的基础性金融服务。
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本辖区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的政策宣传、动员发动、条件初审等工作,选择经济基础较好、金融需求迫切、信用环境良好的村开展试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行政村职责:负责本村互助担保组织设立的申请、筹建和运营工作;做好本村互助担保组织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履行本村互助担保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审批、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地金融办要做好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机制建设,把好审核关,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帮助解决注册登记、优惠政策落实等相关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推动该项试点工作。对于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成效显著的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在引导资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支小的力度,在资源和保障上给予倾斜,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强化风险防范。在推进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经济金融的运行规律,关注市场的发展变化和现实需求,落实好各参与市场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盲目授信和“垒大户”行为。要加强贷后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互助担保组织要坚持社员制,坚持封闭运行的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承诺支付固定回报等,坚持规范运作,有序发展。
(四)加强宣传总结。各地要做好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明确开展试点的要求和意义,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要做好经验总结,加大典型宣传,引导农村和金融机构规范参与,为推进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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