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6/2/1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66209 复制

农村资金互助会(以下简称“资金互助会”)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基础,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共同参与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为了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解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矛盾,根据省《关于开展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试点的工作意见》(浙农试办〔2014〕14号)、宁波市《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191号)和慈溪市《农村合作经济体制创新试验工作实施意见》(慈党办〔2012〕9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力争组建10家以上资金互助会,努力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提高农民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资金互助会遵照“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农服务。资金互助会以服务会员、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其互助性、公益性,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2.坚持民主管理。资金互助会坚持合作制原则,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实现民办、民管、民享,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担风险。
  3.坚持封闭运作。资金互助会以入会会员为服务对象,吸纳和发放互助金仅限于资金互助会会员,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按照钱账分离原则,就近选择慈溪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托管银行,向会员吸纳和发放的互助金应通过托管银行进行结算管理。
  4.坚持规范管理。资金互助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完善制度,严控风险,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调查论证、担保、发放和收回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二、方法步骤
  由市金融办、市农合联执委会(市供销社)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调研排摸。原则上参加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条件。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可由符合条件的农合联成员合作社或合作社内10名以上社员发起成立,选择其中5名具有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声望、明确承诺作为筹建发起人的代表,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具体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资金互助会的筹建申请人。同时,市农合联执委会(供销社)要牵头金融、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可行性分析,拟定筹建方案,起草《资金互助会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批注册登记。筹建工作小组根据可行性分析,持资金互助会组建申请报告、审批表、组建方案、章程草案等向当地镇级农合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市农合联执委会(市供销社),经市农合联执委会(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农办联合审查同意后,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相关核准文书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规定,对资金互助会进行法人登记,纳入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进行管理。
  (三)召开成立大会。筹建工作小组办理民政登记手续后,按照筹备方案确定的原则和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管理制度等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等。理事会聘任专(兼)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各试点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资金互助会运行情况,帮助解决试点运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指导监管。市金融办、市农合联执委会(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金互助会,做好资金互助会监管和检查,帮助其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规模过度扩张,坚决制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违规违法经营,维护农村金融秩序。市农合联执委会(市供销社)要做好资金互助会的组织发动、业务培训、审核检查、管理服务等职责。合作托管银行要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和运行服务,做好开户存款、资金托管、审核把关、支付结算、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试点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资金互助会建设试点工作,对资金互助会的设立和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市里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金互助会补助;涉农金融机构要在存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政策法规
  •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做好“三农”工作2020-01-02
  • 《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号)2018-06-05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02-21
  •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19-02-20
  •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2018-03-22

  • 申请试用和报价


    截止目前已有人成功提交!




    电话咨询 申请试用和报价
        快速联系
      已收到您提交的信息! ×

      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户经理

      您可以拨打:17626035999或微信快速联系我们! ×


      手机扫一扫即可拨打电话

      微信扫一扫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