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指导意见

日期:2016/1/19   发布者:三众科技 浏览:61705 复制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7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的指导意见》(盐办[2007]41号),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所提出的方向、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正确的、可行的,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试点实践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加以补充和完善。现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市政府2009年第12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符合条件、规范程序、稳步推进、不出风险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范围和试点个数的确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研究试点单位设立的办理工作,并制定、实施具体的监管办法和防范风险办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行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要充实和加强指导、监管力量,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稳妥开展。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积极支持“三农”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指导思想,对全市面上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监督,研究、指导和协调处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发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和问题。

  二、严格试点准入。试点单位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确定,其范围限在一个村或几个村,最多不超过一个乡(镇)范围。提倡由符合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村组干部发起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应是常住涉农人口。提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不得将不符合盐办[2007]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发起人。禁止少数人通过变通方式取得试点发起人资格;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只能参与发起设立一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三、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和互助合作性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必须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行社员制,其融通资金严格在规定的试点范围内和社员之间进行;互助金主要投向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创业和农民生活需要。吸纳互助金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其利率按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执行,不得以活期方式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利率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一般可相当于其利率标准的95%左右)。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及按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分别按股进行红利分配和按互助金进行盈余返还。红利分配和盈余返还的比例原则上掌握在盈余总额的60%左右,具体由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

  四、加强风险控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纳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需求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经济相对薄弱的地方,不超过1000万元。互助金投放坚持小额、短期,单笔和单户累计投放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一年。严格控制大额投放,单笔和单户累计投放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且大额投放比例严格控制在总投放余额的30%以内,并按月报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备付金和呆账准备金制度,备付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股金和互助金余额的15%,呆账准备金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得将其资金存入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不得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设立分社或分部,不实行代办员、协理员制度,吸纳和投放资金一律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进行。

  五、规范内部管理。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三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三会”职能,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定和执行包括股金与互助金的吸纳和投放、收入与支出管理、现金存款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票据管理、会计软件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员登记制度。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均纳入账内核算,禁止“体外循环”;引导合作社按收入规模和从紧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支出比例,保证合理的盈余水平。加强安全防范,完善防盗、防劫、消防设施。

  各县(市、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典型引路,按季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审计监督,按年进行年度考核;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调研审计。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县(市、区)为范围成立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将备付金集中到联合会账户,开展对成员的资金融通,防止“风险传导”。各县(市、区)可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考核评价制度,将合规营运、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盈余分配、安全防范等内容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六、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运行规范、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业绩突出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奖补,将其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向上争取有关项目扶持,在并给予税收优惠。各县(市、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防止乱干预、乱集资、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




政策法规
  •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做好“三农”工作2020-01-02
  • 《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号)2018-06-05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02-21
  •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19-02-20
  •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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