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三年增值税

日期:2019/6/24 浏览:58576 复制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5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
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通知规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要求,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新闻资讯
  • 众创空间路在何方 双创周给你“专业”答案2019-06-17
  • 众创空间运营模式是什么?入驻众创空间有哪些优势?2019-09-18
  • 众创空间塑造创新创业新生态2019-06-24

  • 申请试用和报价


    截止目前已有人成功提交!




    电话咨询 申请试用和报价
        快速联系
      手机验证 ×
      短信验证码已经发送至
      您可以拨打:17626035999或微信快速联系我们! ×


      手机扫一扫即可拨打电话

      微信扫一扫添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