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就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信用合作的原则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优、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做到“五坚持,五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内部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民主性,防止决策失误;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服务性,防止片面追求赢利。
二、信用合作的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参加信用合作的全体成员大会,合作社信用合作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信用合作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办法,并将其纳入合作社章程;
(二)听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信用合作工作报告;
(三)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收益分配方案。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成员大会决议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为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执行机构,并接受参与信用合作成员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开展信用合作工作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设立合作社信用合作审批部门;
(二)安排专人负责、开设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办理成员缴纳的信用合作资金,办理同业存放;
(四)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社会捐赠、财政扶持资金等;
(五)办理成员借款和结算。
三、信用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筹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的筹集,包括吸纳成员股金、接受社会捐赠和财政扶持资金等。每个成员可以入1股或多股,每股金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确定,单个成员入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合作资金总额的20%。成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入股成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成员的入股凭证,并建立信用合作成员名册。成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本合作社内部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吸纳股金可根据成员的资金需求情况,一年吸纳1~2次,不搞常年吸股。
(二)资金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资金仅限于内部成员有偿使用,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生产需要,优先支持本社成员投资创业和发展生产。在满足成员借用需求后如有富余,可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非成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吸收和投放资金,不得用本社的资产为非成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三)投放程序
信用合作资金只向参加信用合作的成员投放。资金投放程序可以参照金融部门的做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申请、论证、会办、审批、担保制度,做到放前调查、放时审查、放后检查、逾期追查。理事会应明确专人对信用合作资金借用成员有关情况(包括产品销路、经营状况、信用程度、偿还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并签署意见,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方可借用,参加信用合作的成员享有平等借款权利。对申请借款的成员,应坚持“前款不还,后款不借”的原则,促其按期还款。
(四)使用费率
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应收取资金使用费,其标准可参照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利率,不得随意提高使用费标准,真正体现信用合作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
(五)收益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和管理,年末如实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首先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金,然后在成员间进行分配,收益的大部分应返还给资金所有者。风险准备金可按年度放款余额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可按本年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剩余收益应按成员股金和成员积累总额进行分配,不参加信用合作的成员,不享受信用合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
(六)风险防范
为有效防止资金风险,信用合作资金的投放应坚持小额、短期的原则,投放额度应掌握在该成员的入股资金的5倍左右,投放期限一般3~6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为保证资金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信用合作资金投放担保制度,由参加信用合作的成员间按借款的等额相互担保,借款者不能按期归还的,用担保者的等额股金抵还。建立健全投放清收责任制,实行谁投放谁清收,包投放包清收,凡无法收回的信用合作资金,用投放者的股金予以偿还。风险准备金可存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在风险防范上要参照金融机构的做法,明确相关指标,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金投放种养业的,其投放对象应按国家规定的险种参加保险,以化解和降低投放风险。
(七)融资担保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股权信贷”方式与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实现对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功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由成员组成的多户信用联保载体,可以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为成员开展比例信贷担保,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以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
四、加强指导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通过内联本社成员,外联正规金融机构,有利于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理,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农村资金供给体系,可以为农民发展生产和创业投资提供低成本、快节奏的资金服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从2011年起,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意义,主动争取金融、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具体业务的指导,帮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注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以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